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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某中心陕西总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中心陕西总队,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队总队长。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某中心陕西总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774.1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案申请,写明因被执行人某中心陕西总队已自觉履行完毕,故申请撤销案件。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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