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侯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院自被执行人侯某处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将上述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写有收条。201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甲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