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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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沈中刑二终字第004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年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男。曾于200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表示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姜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某彤

审判员王某杰

审判员郭文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孙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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