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董X,女,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代理审判员边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吕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