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X,男,45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桂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民事赔偿3719.3元。二00九年二月十日交付执行。XX监狱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张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9分,2010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1年一季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彩灯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9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张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X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何明华
审判员胡明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桂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