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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欠款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0日作出(1998)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5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5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出具收条。201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1998)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65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1998)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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