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孟某某
原审第三人王某丙
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