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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孟某某

原审第三人王某丙

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房屋营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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