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该案是郭庆祝未经朱某授权委托,以朱某的名义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申请应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他人未经当事人授权委托无权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朱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雷安坤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