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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甲与魏某乙、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魏某甲

被执行人魏某乙

被执行人潘某

魏某甲与魏某乙、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某甲于2011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本市X区X路西苑花园X号X幢X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X区字第(略)Ⅳ-X-X-X-1)过户到魏某甲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魏某乙名下位于本市X区X路西苑花园X号X幢X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X区字第(略)Ⅳ-X-X-X-1)过户到魏某甲(身份证号:(略))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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