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甲
被执行人魏某乙
被执行人潘某
魏某甲与魏某乙、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某甲于2011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本市X区X路西苑花园X号X幢X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X区字第(略)Ⅳ-X-X-X-1)过户到魏某甲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魏某乙名下位于本市X区X路西苑花园X号X幢X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X区字第(略)Ⅳ-X-X-X-1)过户到魏某甲(身份证号:(略))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