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建萍,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志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由于被告不务正业,不照顾家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以至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曹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未能足够的沟通、交流,以致于矛盾未能得以化解,引起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充分的相互沟通、交流。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说明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出现矛盾后没能及时化解。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能够经常相互信任,互敬互谅,遇到矛盾时,彼此相互协商,就可以化解矛盾。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和好仍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志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