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某乙。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某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经某乙与被上诉人经某丁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承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马某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