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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卜某、汪某、伍某、杨某乙、陈某非法拘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甲,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某、卜某、汪某、伍某、杨某乙、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某、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杨某甲、被告人卜某、被告人伍某、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被告人汪某以过中秋节为借口,将被害人郑XX从江苏省无锡市X区X街X村X号进行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汪某将郑XX的手机扣下,以阻断其与外面的联系。嗣后,该郑发现是传销组织便要求离开,被被告人汪某、卜某、杨某乙、陈某、伍某等人拦住不让其离开。被告人门某进行分工,采取由卜某授课,杨某乙、陈某、伍某看管的方式限制郑XX的人身自由。2010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郑XX趁他人熟睡之机,从二楼窗户跳下脱逃时将右腿摔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卜某、汪某、伍某、杨某乙、陈某为发展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汪某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门某、卜某自愿认罪,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杨某乙、陈某自愿认罪,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11日止)。

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11日止)。

被告人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止)。

被告人伍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

被告人杨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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