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赵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10)长仲裁字第X号裁定书已执
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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