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刑二终字第3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视告人刘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7日被沈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7日被沈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震审判员金玉芹

代理审判员孟石磊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石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