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路。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朱XX,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崔XX,女,成年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崔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