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鹤壁市X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身为山城区民政局分管城市低保的工作人员,其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审批后定期检查资金发放等职责,在对鹿楼乡X村实施城市低保制度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积极、认真地按照鹤壁市低保工作八项制度中的定期检查制度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没有发现本行政区X村出现截某、挪用平分低保金的现象,致使中窑头村从2007年至2008年平分、截某、挪用低保金x元,其中x元低保金平分给中窑头村X村民,其余x元低保金被中窑头村委会截某、挪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无异议。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承认自己没有严格把关,没有尽到管理监督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证人王某国、周云(二人已判刑)均证明了有关领导没有按国家规定的审批、发放低保金的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导致中窑头村村委会平分、截某、挪用低保金的事实。

3、证人(村X村支书)、(村会计)等人证言,均证实了2007年-2008年期间将上级拨付的低保金平分、截某、挪用x元,其中x元平分给全村村民,x元用于村公共事业的事实。

4、书证,中窑头村X村现金帐、记帐凭证、低保花名册X明村平分、截某、挪用(略)元低保金的详细过程。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刘某身为山城区民政局分管城市低保的工作人员,其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审批后定期检查资金发放等职责,在对鹿楼乡X村实施城市低保制度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积极、认真地按照鹤壁市低保工作八项制度中的定期检查制度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没有发现本行政区X村出现截某、挪用平分低保金的现象,致使中窑头村从2007年至2008年平分、截某、挪用低保金x元,其中x元低保金平分给中窑头村X村民,其余x元低保金被中窑头村委会截某、挪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案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某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志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