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田某甲梅之女。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系其母。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X组。
负责人田X,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田某甲与皇子坡村X村委会征地款纠纷一案中,已于2011年9月9日扣划执行案款3700元,申请人于2011年11月7日足额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