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原某)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张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张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王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张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胡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陈某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原某)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述三十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某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街X路某(富源小区热力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某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某第三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某第三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某第三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杰,河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蔡某、王某乙、王某丙、郭某丁、郑某、雷某、李某、曹某、王某戊、樊某、张某某峰、张某庚、王某辛、张某壬、付某、贺某、胡某癸、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藏某、卢某、徐某、张某某、南某、高某、原某、莫某、贾某、王某某、王某某(以下简称蔡某等三十二人)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馨物业公司)、杨某某、刘某、路某、韩某、武某、王某某、胡某某、周某、程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蔡某等三十二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蔡某等三十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建文,安馨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某,杨某某、路某、韩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王某某、胡某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程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以及王某某、胡某某、周某、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杰到庭参加诉讼。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且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牛再田
审判员郝占峰
二О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