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乔某某,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8日21时35分,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轿车,沿S32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KM+700M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1X、王2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1X、王2X受伤,其中王1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至新郑市X路X街交叉路口处被值勤民警查获。2011年8月30日,经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2X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011年9月10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赔偿协议、谅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某,建议对刘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应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及亲友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某;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21时35分,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轿车,沿S32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KM+700M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1X、王2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1X、王2X受伤,其中王1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至新郑市X路X街交叉路口处被值勤民警查获。2011年8月30日,经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2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011年9月10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1X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某;2011年10月11日,刘某与被害人王2X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某;2011年8月29日新郑市公安局作出新郑公行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的逃逸行为行政拘留15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1年8月28日晚上,他酒后驾驶豫x号轿车载着刘1X、刘2X去新郑市人民医院,走到西关电厂附近,他车左侧超过去一辆大货车,他听见“啪”的一声,他车前挡风玻璃就碎了,他以为是货车上掉的东西砸到他车上,车就没某停,就去追那辆货车,他走到金城路X街交叉口处时,见警察在设卡盘查,他把车停下,警察问车玻璃咋烂了,他说在西关电厂被货车掉下的东西砸烂了,过了一会儿,警察把他带上警车,送到交警五中队,他才知道他的车在西关电厂处撞着行人了。
2、证人刘1X证实,2011年8月28日晚上,他和刘某等人酒后,由刘某驾车载着他和刘2X去人民医院,后来被交警查着。证人刘2X证实内容与证人刘1X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他听见“哐”一声,就问咋回事,同时看见前挡风玻璃碎了,然后他继续晕晕乎乎的,也没某问那么多,后来被民警查住。
3、证人张1X证实,2011年8月28日晚上,他在S323线路南站着和几个人说话,听见“咚”的一声,他见一辆车由西向东走,保险杠还划着路面,那车快到红绿灯时,保险杠也掉了,那车没某停往东跑了,当时除了跑的那辆车,没某其他车了,等过了几分钟,才从西边过来有车。
4、证人李XX证实,2011年8月28日21时许,他准备骑电动车进城,听到西边有车放炮的声音,他见一辆车由西向东、没某、还有东西划地的声音,从他跟前过去,随后过来两个女的说车撞人了,他骑电动车在红绿灯西边捡到一个保险杠,保险杠上还有豫x的车牌,当时没某车,那车后面还有一辆出租车。
5、证人杨XX证实,2011年8月28日晚上,王1X和王2X在郑州隆兴管桩附件有限公司门口东边被一辆车撞伤,王1X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证实王1X家庭情况。
6、证人王3X证实,2011年8月28日21时30分左右,王1X和王2X出去吃饭,过了一会儿,牛XX跑回来说,王1X和王2X让车撞了,他分别通知了王1X和王2X家属。
7、证人牛XX证实,2011年8月28日晚上,他在乔某饭店吃饭,听饭店的人说他们公司的人在门口出事故了,他过去一看,是王1X和王2X。
8、证人王4X证实,2011年8月28日晚上,他在新郑市西关所开的农资店里休息,他妻子王5X说门口出车祸了,他出门见公路南侧有两个人在地上趴着,他用手机打了“110”、“120”。
9、证人王5X证实,2011年8月28日21时30分左右,她在新郑市西关所开的农资店里和人聊天,听见公路上一声巨响,她抬头见路上躺着两个人,有一辆轿车已经跑到十字路口,她就赶紧喊丈夫王4X,让报警。
10、证人敬XX证实,2011年8月28日22时许,她村张2X打电话说见西关电厂附近发生一起事故,听说是王2X,她村王6X开着车到她家,拉着她到郑煤医院。并证实王2X家庭情况。
11、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某情况。
12、2011年8月29日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从刘某的血液中检测出血醇含量为168.83/x。
13、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1X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1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2X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1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证实现某的汽车“前脸格栅”系侦查发现某红色奇瑞轿车上分离下来的。
1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的逃逸行为被行政拘留15日。
18、赔偿协议、谅某、收到条等赔偿手续,证实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某。
19、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无违法犯罪信息。
20、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刘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因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有关规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刘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刘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同时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同量刑情节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