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0日晚2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军、李某乙伟(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到新郑市X镇新东方厨师学校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x元的白色北斗星x型小轿车盗走。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已退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晚2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军、李某乙伟(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到新郑市X镇新东方厨师学校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x元的白色北斗星豫x型小轿车盗走。后李某乙伟将该车遗弃。

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8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0年10月的一天,他村的李某乙伟让他一起偷汽车,他当时不同意。2010年10月30日晚上8、9点钟,李某乙军、李某乙伟找他商量偷车的事,他们准备偷新东方学校大门口北侧一辆白色北斗星汽车。大约12点,他们三个一起来到新东方学校大门口,他和李某乙军在门口附近望风,李某乙伟把那辆北斗星汽车偷走,后来李某乙军、李某乙伟如何处理偷来的车,他就不知道了。

2、同案犯李某乙伟供述,2010年10月的一天中午,他找到李某甲和李某乙军商量在沙窝李某乙场盗窃五菱之光面包车,由李某甲负责卖车,所得赃款三人平分,他有一把万能钥匙。晚上,他们三人准备盗窃那辆面包车时,因市场人较多,他们就回他的租房处,路过新东方厨师学校时,他看见学校门口停了一辆北斗星面包车,他就提出偷这辆车。大约12点时,让李某甲和李某乙军望风,他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偷了那辆北斗星面包车,李某甲说其卖不掉偷的车。第某天,他到新密市销赃,在路上碰见一辆警车,他害怕就把那辆偷来的车开到路边一片树林中,后把车扔那儿就坐车回家了。并与同案犯李某乙军的供述互相印证。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0年10月29日下午,他开着自己的豫x白色北斗星车到网吧值班,把车停放在新东方厨师学校门口,到11月1日下午2点准备回家时发现车不见了。停了两、三天,新密市公安局打电话让他到新密市公安局把车领走。

4、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豫x白色北斗星面包车价值x元。

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判刑情况。

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投案。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数额一万五千元元至六万元),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数额x元,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李某甲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