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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河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新港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郑平,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河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该裁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钦、被告河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蔺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了原告申请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通知”。2011年1月26日,仲裁委决定撤销该案,并于2011年2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仲裁决定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判判决的范围。劳动关系的确认应当由专门的劳动机关和劳动仲裁机关确认。原告的诉请已经劳动机关进行了仲裁,属于一案两诉,法院不应再审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某证如下:1、陈某的身份证及工作证,拟证明陈某是被告生产部的一线工人,与某告存在劳动关系。2、张某、杨多花的证人证言,拟证明陈某在被告的面条车间工作,被告为工人办理的工作证均没有云鹤公司的盖章。3、被告单位的饭某及工装一件,拟证明原告陈某是被告的工人。4、被告的商标图案,拟证明四位证人的工作证均来源于被告,原告陈某的工作证、饭某及工装也是来源于被告,原告及四位证人均是被告的工人,均与某告存在劳动关系。5、郑劳人仲案(2010)X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原告与某告劳动关系一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原本告在法定时间内起诉。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工作证中没有加盖被告单位的公章,不能证明为被告单位的工作证。仲裁裁决书能够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饭某、工装皆有可能流失到企业外部,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证人与某告是一个村的;两个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陈某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其与某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郑市仲裁委于2010年12月30日决定受理此案。2011年1月26日新郑仲裁委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书,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主体资格为由撤销该案件。陈某不服该决定,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原告述称其于2010年10月18日进入河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之前未参加养老保险,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某是否曾与某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证人均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两个证人均与某某无利害关系,且均出庭作证,故此两个证人的证言应予认定。原告提供的工作证、饭某、工装、商标图案虽单独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却能佐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某证言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某院予以采信。关于陈某到河南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与某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某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陈某虽达法定退休年龄,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某人单位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主张某动关系确认应由劳动部门或劳动仲裁机关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案已经仲裁,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与某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与某告河南云鹤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云鹤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文奇

审判员高飞

人民陪审员周巧凤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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