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惠西村X村。
委托代理人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田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吴某之儿媳。
被告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郝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杨X之妻。
原告吴某与被告杨X排除妨碍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盖房时,被告进行了阻挡。请求依法排除妨碍。
本院认为,原告建造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按规定由本院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赵耀世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