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周某、唐某诉被告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唐某于2011年8月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好本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唐某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某、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