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原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丙。
原告常某。
原告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高均兴,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王某乙、王某丙、常某、王某丁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均兴,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其亲属王某丁于2011年1月11日凌晨发病后被紧急送至被告医院救治。王某丁被送到被告医院急诊室后,因值班医生不负责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造成王某丁死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检查费320元、丧葬费x.5元、死亡赔偿金x.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99元及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元。
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辩称,其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结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凌晨,五原告亲属王某丁在家中突发疾病后,凌晨于4时许被送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王某丁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提供的急诊科观察病历中记载的就诊时间为4时55分。抢救记录记载的内容为:患者以“间断抽搐3小时”为代主诉来院就诊。患者3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抽搐,为四肢抽搐、双眼上视、口吐白沫,持续1分钟左右自行缓解,在当地未治疗,自行转我院,转院途中反复出现上述症状,发作5-6次,发作间歇患者神志清醒,途中未作任何治疗。该患者2010年3月因脑炎曾在我院治疗。入科查体:嗜睡,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5mm,对光反射灵敏,口唇无紫绀,颈软,双侧桡骨动脉博动有力,呼吸正常,四肢肌张力正常,无神经病理反射。当时考虑1、抽搐查因:(1)继发性癫痫(2)脑出血2、脑炎后遗症。为了解颅内情况,并给予查头颅CT。患者于5:30返科时突然出现自主呼吸停止、口唇紫绀、大动脉博动消失,立即给予心肺复苏、胸外按压、气管插管、血管活性药物应用、电某、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等治疗,并同家属讲明患者病情,反复经过上述抢救措施,患者病情无好转,瞳孔散大,心跳无恢复,无自主呼吸,心电某呈一条直线,抢救约2小时,患者无生命恢复迹象,向家属讲明情况,终止抢救。当日,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应用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上记载的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
诉讼期间,五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五原告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对相关鉴定材料审查并听取双方陈某和答辩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书分析说明意见为:患者于2011年1月11日4时55分以“间断性抽搐3小时为主诉入院”,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相关体格检查并进行CT辅助检查。初步诊断:1、抽搐查因:(1)继发性癫痫(2)脑出血2、脑炎后遗症。医院诊断无误。患者于5:30分返科后突然出现自主呼吸停止、口唇紫绀、大动脉博消失。立即给予心肺复苏、胸外按压、气管插管、血管活性药物应用、电某、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并反复输入肾上腺素抢救治疗,并同家属讲明病情,反复经过上述抢救措施,于7:15分患者临床死亡。综上所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对王某丁的诊断无误,但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注意不到的医疗缺陷。由于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确,无法评定该医疗缺陷与病人死亡有无关系,参与度亦无法评定。鉴定意见为: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存在注意不到的医疗医疗缺陷。由于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确,该医疗缺陷与病人死亡有无关系、参与度均无法评定。
原告杨某系王某丁的妻子,王某乙、王某丙想王某丁的儿子,常某系王某丁的母亲,王某丁系王某丁的祖母。
诉讼期间,五原告申请证人张玉良、王某丁出庭作证,以证明王某丁于2011年1月11日凌晨4时30分被送至医院治疗,接诊医生当时说王某丁没问题,之后才让做CT检查。5时40分,王某丁停止呼吸。当时索要病历,医院称没有病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具体的侵权责任形态,需要满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条件。诉讼期间,经五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王某丁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对相关鉴定材料审查并听取双方陈某和答辩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结论为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对王某丁的诊疗无误,但存在注意不到的医疗缺陷。由于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确,该医疗缺陷与病人死亡有无关系、参与度均无法评定。对该鉴定结论双方均未提出合理性异议,对鉴定结论应予采信。依据鉴定结论无法认定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丁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依据五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情形,故五原告要求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费5820元,由五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霞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宋方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