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某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乙。
被申请人(一某,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杜某。
原审被告韩某丙。
原审被告韩某丁。
原审被告韩某戊。
原审被告霸州市顺兴土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韩某乙与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杜某、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霸州市顺兴土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韩某乙未缴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6日下发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定韩某乙七日内到本院缴纳上诉费x元。韩某乙已于2011年1月10日已经通过中国银行锡林浩特分行将上诉费汇至指定账户。
本院再审认为,韩某乙已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上诉费用,原审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八十六条、第一某四十条第一某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按二审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某哲
代理审判员薛峰
二0一某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常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