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王某乙要求宣告程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乙向本院申请述称:申请人王某乙与被申请人程某系母子关系,因其子程某患精神病外出下落不明满二年,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宣布程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郏县X村X号,系申请人王某乙之子。被申请人程某于2003年12月23日因犯罪被判刑,2006年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申请人王某乙提供有郏县X村民委员会及郏县公安局广阔天地派出所所出具的被申请人程某失踪的相关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程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于2006年8月份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有郏县X村民委员会及郏县公安局广阔天地派出所所出具的相关失踪证明。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寻找程某的公告,现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王某乙申请宣告程某的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程某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国欣
审判员郭国荣
审判员刘素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