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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略),当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某,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玉峰、王某乙玲到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方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鄂x东风雪铁龙轿车沿二广高速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双铺收费站北x+300m处,被告人张某在疲劳驾驶的情况下超越前方某王某乙驾驶的鲁x(挂车号为x号)大货车时追尾相撞,造成鄂x岛懦鹱倩俜牛壅芑耸⑸肌碌酥党顺砣寂椒⒎恕交⑸恕镜苤⒔!艹p体表广泛烧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彭芳方、邓某、邓某杰近亲属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

2011年2月13日8时许,其驾驶鄂x东风雪铁龙轿车,在荆门上的沿二广高速往北京去,自南向北行驶至x+300m处时,由于疲劳驾驶与前方某王某乙驾驶的鲁x挂车号为x号追尾相撞车辆着火焚毁。造成鄂x岛境肆党顺巳交⑸怼寂椒⒎恕镜苤⒔!艹p死亡。

2、证人王某乙证言

证明:2011年2月13日8时许,其驾驶车辆刚过双铺收费站一辆小车从其车后面追尾相撞,其下车看见小车引擎盖处着火,并用灭火器灭火和报警,同时看见小车后面有一个人受伤了。

3、鉴定结论

(1)尸体检验报告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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