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党校马列主义研究所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世宁大厦X层X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朗秋园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六百四十一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金某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