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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484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党校马列主义研究所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世宁大厦X层X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朗秋园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六百四十一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金某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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