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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汪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衡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自2010年6月以来,一直居住在衡阳县,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人林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衡阳市X区,2011年2月被上诉人汪某曾向原审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上诉人就自己经常居住地在衡阳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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