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衡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自2010年6月以来,一直居住在衡阳县,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人林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衡阳市X区,2011年2月被上诉人汪某曾向原审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上诉人就自己经常居住地在衡阳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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