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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罗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女,30岁。

被告人罗某,女,29岁。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罗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罗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蒙某伙同丘小英(已判决),通过胡某丁、胡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以被告人蒙某与人结婚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樊某某彩礼款x元和媒礼钱2000元。

2、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蒙某、罗某伙同丘小英,通过胡某丁、胡某乙等人介绍,以被告人罗某与人结婚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孙某周彩礼款x元和媒礼钱2000元。

3、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蒙某伙同丘小英、卢枝云(已判刑),通过胡某丁、胡某乙等人介绍,以卢枝云与人结婚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彩礼款x元和媒礼钱2000元。2010年9月9日,被告人蒙某、罗某、丘小英、卢枝云四人相约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综上,被告人蒙某共骗取他人钱财x元;被告人罗某骗取他人钱财x元,庭审后退出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罗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丘小英、卢枝云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证人胡某乙、胡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张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樊某某、徐某某、王某丙、付某某等人陈述,辩认笔录及照片,判决书,银行储蓄明细单,结婚手续,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被告人蒙某、罗某供述与辩解、户藉证明、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分别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有前科劣迹,但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且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罗某所退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

审判员周秀文

审判员李某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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