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清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2日10时至次日11时,被告人左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清丰县X村东地的杨树滥伐218株,滥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5.960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某、牛某某、张某证言,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清丰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