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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7)荥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华民、被上诉人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7)荥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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