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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高XX、高一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曾用名杜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一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民哲,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杜某与被上诉人高XX、高一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杜某

审判员王某谦

代审判员沈可可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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