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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与王某丙、李某、任某、张某丁、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

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浚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李某、任某、张某丁、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丙

审判员赵某红

审判员张某丁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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