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
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浚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李某、任某、张某丁、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丙
审判员赵某红
审判员张某丁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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