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付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诉讼代理人梁勇被告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都已成年。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2008年3月被告威逼原告外出务工,自原告原告外出务工后,原告才感觉跳出了火坑;两年来,原告每当想起在家受到的欺凌,就坚决不回家,现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某居在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提出离婚。
被告康某辩称,原告的诉讼理由不实,原告不存在家庭暴力,原被告生育二子女现已成年,家庭和某,不存在感情不和,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康某于1985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康某振,次子康某),现都已成年,2009年农历2月原告外出务工,2009年农历12月11日次子康某结婚,原告回到家里,2010年农历9月原告父亲去世,原告也回到家里,回家期间一家人,一起共同生活;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为家庭要共同努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某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外出务工,期间因儿子结婚及原告父亲去世,原被告均在一起生活,分居不足一年,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康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海鲁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