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黄某与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的(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