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镇X村X组人,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16日被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甲,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4)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2日、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王某良、罗少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3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杨某友、杨某乙等人在五指山市华顺大厦一楼的建筑工地宿舍喝酒。期间,大家议论何时发工资之事,黄某某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给工头陈华南欲问工资情况,但未打通。下午2时许,大家喝完酒后已陆续离开,黄某某便向杨某友借十元钱到外面一公用电话处再打电话给工头陈华南,仍未打通,即返回。路上遇见杨某友出来,黄某杨某友算工钱,杨某黄某住处去等,并叫黄某完帐后马上离开。黄某某气愤地回到住处,从自己睡床上拿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约十分钟后,杨某友回来叫妻子郑某拿出帐本,对黄某某说:"我现在算帐给你,你马上走,不要在这里干了",并用手推坐在凳子上的黄某某,说:"你现在马上走",黄某某说:"是不是",杨某友说:"是又怎样",黄某吭声,郑某见状拦住杨某友,此时,黄某某拔出水果刀朝杨某友胸腹部捅了二刀,杨某友倒在地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干警抓获。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辩解,是被害人先打他,且当时喝了点酒,才发生此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杀人后等待公安干警来抓他,其行为属自首;其次是因被害人欠钱,被告人急着用钱,且讨要工钱时又被被害人打的情况下,才发生本案。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杨某友、杨某乙等人在五指山市华顺大厦一楼的建筑工地宿舍喝酒。期间,大家议论何时发工资之事,黄某某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给工头陈华南欲问工资情况,但未打通。下午2时许,大家喝完酒后已陆续离开,黄某某便向杨某友借十元钱到外面一公用电话处再打电话给工头陈华南,仍未打通,即返回。路上遇见杨某友出来,黄某杨某友算工钱,杨某黄某住处去等,并叫黄某完帐后马上离开。黄某某气愤地回到住处,从自己睡床上拿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约十分钟后,杨某友回来叫妻子郑某拿出帐本,对黄某某说:"我现在算帐给你,你马上走,不要在这里干了",并用手推坐在凳子上的黄某某,说:"你现在马上走",黄某某说:"是不是",杨某友说:"是又怎样",黄某吭声,郑某见状拦住杨某友,此时,黄某某拔出水果刀朝杨某友胸腹部捅了二刀,杨某友倒在地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干警来抓。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某对其持刀捅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郑某证实,案发当天,她丈夫杨某友叫她拿出帐本与黄某某算工钱,她丈夫与黄某某便吵起来,她害怕他俩打架,便上去拦,突然看见她丈夫倒下,腹部流着血,黄某某手里拿着刀,她赶紧叫人送她丈夫去抢救。证人刘某某证实,黄某某和杨某友吵架时,她在现场,看见黄某某站着从裤袋里取出一把刀朝杨某友胸腹部捅了一刀,她就跑到外面喊救命。证人王某某证实,案发当天,他在睡觉,突然听到哭声,他醒来过去看见郑某抱着她丈夫杨某友哭着,地板上有很多血,他就和人一起送杨某友上车去医院。他回来见黄某某坐在床上手里拿着刀,就问是谁做的黄某某说:是他做的。他就问:为何不跑黄某某答:他要等公安干警来抓他。证人程某、杨某丙等人也证实,看见黄某某用刀捅杨某友。
3、法医鉴定书证实,杨某友死因系单刃尖刀刺穿右心室壁及贯穿升主动脉根部,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循环衰竭死亡。
4、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刀上面的血痕强力支持为死者杨某友所留。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记录着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情况,经出示,被告人黄某某辨认无异。
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1967年6月8日,系四川省自贡市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因索要工钱与他人发生矛盾而持刀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从现有的证据分析,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虽明确表示坐在家等待公安干警来抓他,接受审判,但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被动的,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要件的规定,故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是因索要工钱与他人发生矛盾而持刀杀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鉴于本案是因索要工钱而引起,且被告人作案后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干警来抓,并接受审判,对被告人黄某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以弟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孙德芳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轶人
书记员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