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上诉人杜某因栾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某红
代审判员蔡美丽
代审判员任海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