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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2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开始创办了三叶草社区黄某网站,该网站共有域名五个,网站服务器分布在国内和国外(美国)。该网站共分为成人图片、“自拍偷拍”、“在线电影”、“激情小说”等六个板块。开封市网警支队通过远程网站下载被告人孙某某网站视频79个,经鉴定,其中67个为淫秽视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合兴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朱瑞雪

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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