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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雍,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伟刚、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王某谦

审判员杨楚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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