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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连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连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连x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王某谦

审判员:杨楚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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