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X组。
代表人常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苗洪郡,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某乙与被上诉人济源市X组侵权纠纷一案,济源市X组(以下简称佃头九组)于2010年12月2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韩某乙返还土地并将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抵给该组。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1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乙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