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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乙与被上诉人济源市X组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X组。

代表人常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苗洪郡,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某乙与被上诉人济源市X组侵权纠纷一案,济源市X组(以下简称佃头九组)于2010年12月2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韩某乙返还土地并将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抵给该组。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1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乙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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