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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德胜,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杜某甲之兄。

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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