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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裴某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男,19XX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新安县X乡。

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XX,男,19XX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安县X镇。

委托代理人:贾XX,男,19XX年5月4日生,汉族,住新安县X镇。

上诉人吕XX因与被上诉人裴XX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被上诉人裴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李依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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