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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786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李某某、欧阳长茂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

被告曹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欧阳长茂。

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李某某、欧阳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11月4日,原告唐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华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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