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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乙诉被告郭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女。

被告:郭某,男。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郭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相互认识,2009年5月28日,被告因经商借原告现金x元,说是十天半月即给付,后原告多此催要,被告分3次归还x元,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郭某认识,2009年5月28日,被告郭某因经商手头紧向原告王某乙借现金x元,两个月内即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某后分三次归还原告x元,下余x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x元,原告王某乙向本院提供了欠条,欠条显示:今借王某乙叁万元整,两个月内归还,落款为郭某,09年5月2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所欠原告王某乙x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欠款不还不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王某乙现金x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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