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宇,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刚其,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茶陵县X镇X街。
委托代理人付小宁,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颂苟,湖南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某某某电力公司
负责人:周某乙,该局局长。
地址:茶陵县X镇。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湖南某某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茶陵电力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刚其、被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颂苟、湖南某某某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香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肖某承包茶陵电力局电力施工工程。肖某雇佣原告在高垅、火某等地立电线杆。2010年12月22日,原告在火某立电线杆时,因拉电线的钢索断裂而致伤原告的右上肢。伤后到茶陵县湘东铁矿医院治疗一周某乙转湘雅二医院治疗。治疗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肖某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其他费用拒付。因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250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19581元、护理费3981元、交通费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住宿费664元、残疾赔偿金337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55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鉴定费900元,共计103441元。
被告肖某辩称,一、被告已赔偿了原告的所有费用;二、后期治疗费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按责任承担;三、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有异议;四、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五、赔偿计算不合理。
被告茶陵电力局辩称,我们已经把工程承包给了肖某,应该由肖某承担责任,我们不负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某承包茶陵县电力局电力施工工程,被告肖某雇佣我在高陇、火某等立电线杆工作,2010年12月22日,在火某立电杆施工过程中,因拉电线的钢索断裂而致伤我右上肢,伤后到茶陵县湘东铁矿医院治疗一周某乙转湘雅二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挫裂伤、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经手术治疗后,仍遗留右肩周某乙,右上肢肌力减退,三大关节及手功能部分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花医药费4万多元,被告肖某已付4万多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某某某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被告肖某除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用外,另行支付55000元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给原告陈某,2011年12月20日支付10000元,2012年2月10日支付25000元,2012年3月10日支付20000元;
三、就本案不得再另行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5元,由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