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上列三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李某、周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李某、周某以事实不清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判决,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李某、周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十年。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许某、李某、周某分别以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臣
审判员李某洛
代理审判员符华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