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址同原告,农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敬源,洋县老科协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与被告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雷崇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彦军、被告路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敬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谈婚,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因被告拒绝与原告同房,常与原告吵架,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11年4月2日被告不与原告及家人告知即外出打工至2012年1月才又回到洋县。2011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2年1月27日原告才将被告从娘室接回,同年2月6日原、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同月13日双方家人为此也发生纠纷。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12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11年4月2日被告未告知原告及家人即外出打工,2012年1月住回娘室。2011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6月8日原告撤回诉讼。2012年农历正月原告将被告从娘室接回家共同生活。2012年2月6日,原、被告因房事问题发生纠纷,被告离家又到其娘室居住,夫妻关系失睦。2012年2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证人张某、白某、赵XX的证言,被告代理人调查龙XX的记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坦诚相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路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雷崇理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