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X号乙。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X号。
被告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X号。
被告李Y(曾用名李Z),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被告李Y自愿放弃对系争房的析产份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X号(地号:花木乡XX村X丘(18))内经1991年核准合计占地面积99平方米(1983年10月批建80平方米,主房超建19平方米)的三上三下二层楼房一幢中,东首一上一下房屋二间归原告李X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李XX、郏XX所有,相邻方合墙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6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1,793元,由原告李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